營商過程中很難完全避免商業糾紛:它們涉及兩家企業之間或個人與企業之間對合約條款的分歧。商業糾紛的類型多變,這意味著閣下遇上糾紛時可以採取各種類型的行動。儘管此類糾紛非常惱人,甚至會導致經濟損失,但是總有辦法解決。
常見的糾紛類型
企業應多加注意較常見的糾紛類型,以防範於未然。常見類型包括:
- 僱傭糾紛
- 合約糾紛
- 破產及清盤
減少糾紛的方法
採取法律行動前,企業至少可以採取三項措施以減少捲入糾紛的機會:
- 制定對應的政策與程序:一套完善的政策及程序可以更有效管理企業的日常營運,進以減少遇上紛爭的可能。
- 保有書面記錄:缺乏商業協議的書面記錄是造成某些糾紛的原因,尤其是以口頭形式達成的協議。因此,書面記錄有助於減少雙方對初始協議內容的分歧。書面紀錄不只侷限於書面合約,亦可包括電郵及即時通訊訊息。
- 採取協調的合作方式:與其展開訟訴,採取協調的合作方式及鼓勵和解(例如調解和仲裁)不但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開支,還可以鞏固良好的商業關係。
法律行動
若最終紛爭仍無法得到解決,閣下仍可以採取不同形式的法律行動:
- 僱傭糾紛:此類紛爭可能源於工資、終止僱傭合約、強積金、假期、年終獎金或其他相關情況;若閣下捲入與僱傭合約相關的紛爭,應先向勞工處的勞資關係科以尋求初步諮詢或自願調解服務;若閣下希望向對方開展法律程序/針對對方的申索進行辯護,相關案件將於勞工審裁處進行聆訊,與工傷有關的申索則會於區域法院進行聆訊;僱傭申索可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最低工資條例》(第608章)及其他與僱傭相關的條例提出。
- 合約糾紛:企業與承辦商、供應商、買家或其他個人之間或會出現與合約相關的分歧。一方可向對方展開民事訴訟索償。若索償金額不超過港幣75,000元,案件則會由小額錢債審裁處審理;若索償金額超過港幣75,000元但不超過港幣三百萬,案件則由區域法院審理;但若金額超過港幣三百萬,案件則會由高等法院原訴法庭審理。
- 破產及清盤:倘若閣下希望結束自己/他人的業務,展開破產或清盤程序是最後的途徑。破產是一項向個人展開的法律程序;而清盤則是遣散公司的一種方式。有關破產及清盤程序的事宜主要受《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及《公司條例》(第622章)規管。
重點摘要
- 防範於未然,採取措施以避免捲入糾紛對企業的營運最有利。
- 然而,有時糾紛無可避免。當閣下需要訴諸法律以解決糾紛時,所需的法律行動會取決於糾紛的性質及申索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