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印花稅(修訂)(第 2 號)條例》(2014 年(第 2 號)修訂條例)已於 2014 年 7 月 25 日刊憲。 2014 年(第 2 號)修訂條例規定須繳付從價印花稅(AVD)在 2013 年 2 月 23 日或之後執行的某些處理不動產的工具的利率應以更高的費率計算(第 1 級)。
一個主要的例外是物業是住宅物業,而買方/受讓人是代表他/她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HKPR),並且在購買時在香港沒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收購。在這種情況下,該工具將受到較低費率的 AVD(規模 2)。
第1標準稅率例子
李先生是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擁有一處住宅物業(第一處物業)。 2016 年 12 月 1 日,他自己簽訂了 PASP,以 600 萬美元的購買價收購另一處住宅物業(第二處物業)。正式買賣協議 (ASP) 已於 2017 年 3 月 30 日簽署。購買第二處物業應支付的 AVD 金額是多少?
由於李先生在購買第二處物業時在香港擁有另一處住宅物業,因此適用第 1 標準第 1 部 15% 的統一稅率。應付的 AVD 為 900,000 美元(600 萬美元 x 15%)。
第2標準稅率例子
陳先生是香港永久性居民(HKPR),在香港沒有任何住宅物業。 2016 年 12 月 1 日,他代表自己簽訂了一份臨時買賣協議 (PASP),以 600 萬美元的購買價收購一處住宅物業。應付的 AVD 金額是多少?
由於陳先生在收購標的物業時並無在香港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因此將適用較低的稅率(第 2 級)。應付的 AVD 為 180,000 美元(600 萬美元 x 3%)。
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