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閣下已註冊商標,而其他人在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在相似或相同的貨品或服務使用了與閣下商標相似或相同的商標,閣下則有權起訴該人侵犯商標權[《商標條例》(第 559章) 第 18 條]。
當一個人侵犯了商標,他們犯了民事過失(而不是刑事過失),所以侵權人將負上民事責任。要對商標提出民事訴訟,閣下可向原訟法庭提出反侵犯法律程序。不過,閣下必須注意,就商標侵權提出交付令有時間限制。根據《商標條例》(第559章) 第24條,此類申索不能在以下日期後的六年內提出:
- 商標被應用於侵犯性物料上;
- 商標被應用於侵犯性貨品或其包裝上;或
- 商標被應用於侵犯性物品上
只有在閣下有殘疾或因他人的欺詐或隱瞞而無法發現相關事實的情況下,閣下才能免於時間限制,但閣下仍要在不再有殘疾和經合理努力本可發現事實的情況下6年內提出上述申請。
如果閣下的商標侵權訴訟成功,法院可以:
- 命令侵權人向閣下支付損害損害賠償(補償);
- 實施禁制令,禁止侵權人繼續以相關商標銷售其商品;
- 命令侵權人交出侵權貨物; 和/或
- 命令侵權人退還從侵權商品中獲得的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