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屬於民事過失, 因此如果當事人間沒有和解,他們則遵循標準的民事訴訟程序,因為也沒有和解的義務。 專利擁有人可以在未經被告同意的情況下開始正式的訴訟程序。 最初,專利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強制實施,或當事人可以考慮進行仲裁。
然而,在展開專利侵權的法律程序之前,最好向指稱侵權者發送一封停止和終止警告信。
開始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的第一步是發出傳訊令狀,這應該在涉嫌侵犯專利的 12 個月內送達。傳訊令狀是一份文件,列出所有重要事實和原告人的訴訟因由。
如果被告人位於香港以外。
原告人在司法管轄權外送達令狀前,必須獲得法院的批准。
傳訊令狀後
一旦送達傳訊令狀後,被告人就有機會對傳票進行抗辯和答覆,甚至可以提出反申索。如果被告人沒有就申索進行抗辯發出通知書,申索人可以申請因欠缺行動而作出判決(這意味着申索人的申索將會成功,因為被告未能就申索人的申索作出抗辯)。 如果被告作出答覆,訴訟程序最終將進行審訊。
和解會議
在進行審訊前,當事人可以選擇進行和解會議。 這個過程類似於調解,不過地點將在香港的區域法院。聆案官將充當調解員,每一方都應有機會提出他們的主張,並有機會進行談判並達成和解。 如果雙方不能同意和解,聆案官將下令舉行審訊,正式聽取申索。
仲裁
允許就香港的知識產權事宜(包括專利)進行仲裁。閣下將選擇一組仲裁員來解決爭議,而該決定將是最終決定。香港也是《紐約公約》的締約方 ,因此香港的裁決很容易在世界各國執行。 與訴訟不同,仲裁中的上訴權極為有限。
相關香港法律:
根據《專利條例》第 80 條,專利持有人可針對據稱侵犯其根據《專利條例》第 73-75 條享有的權利而提出民事索賠。就仲裁而言,《2017 年仲裁(修訂)條例》第 103D(1) 條明確列明知識產權爭議均可透過仲裁解決。 該條例第 S103G(1) 及 (2) 條亦清楚表明,與知識產權糾紛有關的仲裁裁決可在香港得到承認和執行。
重點摘要
1. 專利持有人可對涉嫌侵犯其專利權的人在香港提出民事訴訟。
2. 他們不妨考慮申請禁制令或臨時禁制令,以在即將進行的審判期間保護他們的商業利益。
3. 在進行正式審訊前參加案件和解會議可能是一個很好的和解機會,可以節省成本和時間。 由於裁決的終局性,仲裁也是訴訟一個很好的替代方案。
參考資料
- 《專利條例》(第514章)<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514!zh-Hant-HK?INDEX_CS=N>
- 律政司 -《區域法院民事案件和解會議指引》<https://www.judiciary.hk/doc/en/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Guidance%20Note%20for%20CSC.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