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估侵犯專利?

在香港侵犯專利主要有兩種類型: 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

直接侵權

根據《專利條例》第 73 條(‘PO’),某些行為可能被歸類為直接侵權,但不局限於以下行為:

  • 使用該過程,或 
  • 未經專利持有人同意,或當時的情況下該項禁止對一個合理的人而言是明顯的,但卻提供該方法予人在香港使用,或 
  • 屯積該產品,而不論是為將該產品推出市場(在香港或其他地方)。

間接侵權

根據《專利條例》第 74 條,禁止間接使用專利的一些行為包括但不局限於以下行為: 

  • 在未經專利持有人同意的情況下,任何人在香港供應與該項發明的某重要元素有關的媒介給另一人,而當時該第三者知道所述媒介是適合的且是預定用以使該項發明在香港發揮效用的,或在有關情況下此事對一個合理的人而言是明顯的。

相關香港法律:

《專利條例》(第 514 章)為香港的專利保護提供了基本框架,當中第 73 條和第 74 條就構成侵犯專利的行為(無論是直接侵權還是間接侵權)提供了指引。

重點摘要

1. 直接和間接侵權是香港的兩種主要專利侵權類型 

2. 這兩種侵權的詳情在專利條例第 73-74 條

3. 使用合理的人的標準來評估這些侵權行為。

參考資料1. 《專利條例》(第514章),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