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版權
通常,當其他人未經版權擁有者同意而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原始作品時,侵犯版權就會發生。在本文中,閣下將了解 (a) 直接侵犯版權的含義; (b) 間接侵犯版權; 和 (c) 執行選項。
什麼算作侵犯版權?
直接侵犯版權
- 直接侵犯版權只需負上民事責任。然而,當侵權的複製本是用作出售或出租,那麼除了民事責任外,侵權者亦會干犯刑事罪行。
- 如果任何人在未經版權擁有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或導致或要求另一方進行以下任何一項(見《版權條例》第 22-29 條),該人則會侵犯有關作品的版權:
- 將作品複製至有形媒介(如紙張或任何數碼媒介);
- 發行(即分發)作品的複製品,而有關作品之前從未在世界上任何一個地方發行;
- 為了經濟或商業利益,將電腦程式及聲音紀錄的複製品出租;
- 透過互聯網,讓公眾可以接觸到作品的複製品;
- 在公眾地方表演、播放或展示作品 (不適用於藝術作品及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
- 將作品廣播,或將作品包括在有線傳播節目服務中 (不適用於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
- 為文學、戲劇或音樂作品製作改編本,包括:
- 將作品翻譯成另一種語言;
- 將戲劇作品轉為非戲劇作品 (反之亦然 );
- 以圖像表達一個故事;
- 編排或謄寫音樂作品;
- 將電腦程式轉化為另一種電腦語言或代號。
- 就作品的改編本進行上述行為(例如影印一本英文書的中文譯本,或出售譯本的複製品等)。
間接侵犯版權
任何人如在未經版權擁有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以下行為 (見《版權條例》第 30 及 31 條)
- 將侵犯版權複製品輸入或輸出香港,而非作私人或家居用途
- 為貿易或生意目的而管有、出售、分發或處理侵犯版權複製品,以作出其他侵犯版權的作為
- 在以貿易或生意目的以外的情況下分發有關複製品,但已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程度(例如降低營業額或喪失營商機會等)。
並且在他/她做出該行為時,知道/有理由相信他/她正在處理侵權複製品,那麼該人將被罰款(每件侵權複製品港幣 50,000 元)和監禁 4 年。
如何報告和解決侵犯版權問題
版權由區域法院或原訟法庭執行,因為香港沒有任何專門的版權法庭。
香港設有版權審裁處,它有權審理和裁決有關特許計劃、在合理考慮外使用僱員的作品而支付賠償等的爭議。
可是,在開始侵犯版權訴訟前,我們建議閣下向被指控的侵權人發送停止和終止警告信。
版權擁有人可以循民事途徑控告任何侵犯作品版權的人。業主可以根據不同類型的作品而制止不同的活動
- 擁有者可以針對侵權者尋求所有必要的濟助,例如
- 禁制令以制止進一步侵權
- 交付侵權物品令
- 披露有關侵權物品之供應及/或交易資料令
- 損害賠償及訟費裁決
- 自 2007 年 7 月 6 日起,最終使用者輸入或管有平行進口版權作品作業務用途己再沒有民事和刑事責任,但是,輸入平行進口版權作品作任何以下用途仍須負上民事甚至刑事責任(見下文):
- 經銷(包括售賣、出租、或分發作牟利用途)該作品,電腦軟件產品則除外; 或
- 除了在教育機構或其圖書館使用外,(如該作品為電影、電視劇、音樂聲音紀錄或音樂視像紀錄)公開放眏或播放任何此等版權作品。
- 任何人製造或售賣引致保護版權系統技術失效的產品亦會招致民事責任,海關會向版權擁有人提供邊境執法的支援。
香港海關負責執行侵犯版權的刑事法例。它在調查侵權案件時擁有廣泛的搜查和扣押的權力,無論有否提出指控,它都有權沒收涉嫌侵權的複製品。
- 盜版版權,例如為貿易或業務製作或管有侵權物品,最高刑罰為四年監禁及每件侵權物品最高罰款港幣 50,000 元。
- 輸入或輸出盜版物品屬刑事罪行,而參與香港境外的盜版活動以期將侵權物品輸入香港亦屬刑事罪行。製造器材作盜版用途的人亦可最多被監禁8年及罰款港幣500,000元。
- 經銷任何平行進口版權作品(電腦軟件產品除外)、輸入該等作品作經銷、輸入或管有平行進口電影、電視劇、音樂聲音紀錄或音樂視像紀錄作公開放眏或播放,如作品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發表不足15個月,均屬刑事罪行。
- 製作、輸入、輸出或經銷引致保護版權系統技術失效的產品,或提供商業性質服務使顧客能令該等系統失效,均屬刑事罪行。任何違法者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4年及罰款港幣500,000元。
重點摘要
- 在開始版權侵權訴訟之前,建議向被指控的侵權人發送停止和終止警告信。
- 版權擁有者可以循民事途徑對侵犯作品版權的任何人提告。
- 版權擁有者也可向香港海關提出投訴,以執行《版權條例》下的刑事法例。
參考資料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知識產權署 – 「版權」: https://www.ipd.gov.hk/chi/copyright.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