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會。在香港授予的專利不會自動授予於其他司法管轄區的保護。若專利持有人尋求其他司法管轄區知識產權的保護,他/她應相應地在這些司法管轄區提交獨立申請。
有兩種主要方式以保護閣下在多個司法管轄區的專利權:
1. 國家途徑: 閣下可向擬申請專利保護的國家逐一提交國家申請。然而,這途徑可能會產生巨大的成本和時間,因為這些是具有獨立評估計劃的獨立申請。
對於某些不是《專利合作條約》 (“PCT”) 成員的司法管轄區,這是在這些司法管轄區確申請閣下專利的唯一可行途徑。
2.國際途徑: 潛在的專利持有人可能會尋求在《專利合作條約》下提交單一申請,以在多個司法管轄區行使他們的專利權,而這些司法管轄區也是《專利合作條約》的條約締約國。 提交 《專利合作條約》申請後,它們將發布國際報告和書面意見,以反映申請的可專利性。申請也將被翻譯並轉交當地代理處理。 這可能是一種確保專利可在許多司法管轄區強制執行,同時具有成本效益的方法。
相關香港法律
如果閣下想通過「國家途徑」在香港註冊專利,《專利條例》(第 514 章)將適用。
重點摘要
1. 在香港註冊的專利不會自動獲得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專利保護,必須分開提出申請。
2. 「國家途徑」適用於尋求在少數司法管轄區執行其潛在專利權利的潛在專利持有人。
3. 對於尋求全球專利保護的人而言,「國際途徑」更合適,因為它可以節省成本和時間。
參考資料
- 知識產權署 – 「在其他地方取得專利」, <https://www.ip.gov.hk/tc/obtaining-patents-in-other-places.html>
-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 「專利合作條約」, <https://www.wipo.int/export/sites/www/pct/en/presentations/pct_overview_july200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