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的版權擁有者
一般來說,作品的作者(即創作該作品的人)是該作品的第一版權擁有者。然而,根據《版權條例》(第528章)第11條的規定,作品的作者會根據不同類別的作品而有所不同。 下表顯示了這一點:
工作類別 | 作品作者 |
文學、音樂、戲劇和藝術作品 | 創作者 |
廣播節目 | 製作廣播的人 |
錄音記錄 | 製作人 |
電影 | 製片人和首席導演 |
出版著作的排版安排 | 出版商 |
有線電視節目 | 提供包含該節目的有線電視節目服務的人 |
多於一個作者的版權擁有權
有些作品往往涉及多於一個作者,因此版權擁有權的規則會有分別:
– 獨立作者身分:如果作品是合作作品,並涉及多於一個的作者,而且每個作者的貢獻都是不同的,那麼每個作者都是自己部分的作者。因此,每個作者都對自己的部分擁有版權。
– 共同作者身分:如果作品是合作作品,並涉及多於一個以上的作者,而每個作者的貢獻不是相同,那麼所有作者都是該作品的共同作者。 因此,所有作者都共同擁有相同份額的版權。 如果其中一名共同作者去世,其版權份額將轉給其繼承人,而不是其他共同作者。
其他類型的版權擁有權
除了唯一的作者和共同作者,你還應該注意到另外兩種類型的版權擁有權—僱員作品和委託作品。 同樣,版權擁有權的相關規則是不同的:
- 僱員作品:如果僱員在其正常工作職責範圍內創作作品,這些作品的版權將屬於僱主,除非有其他協定。
- 委託作品。 如果作品是由獨立作者受其他公司或個人委託開發的,版權的擁有權將由委託公司和個人與獨立作者協議決定。然而,根據《版權條例》(第528章)第15(2)條的規定,即使委託公司或個人不是版權擁有者,他們仍享有兩項重要的權利:
- 利用委託作品達到該公司或個人和作者合理地設想的所有目的的獨家許可;及
- 限制利用委託作品達成公司或個人會合理反對的任何目的的權利。
關鍵要點
- 一般來說,作品的作者是該作品的第一版權擁有人。
- 不過,作品的作者可能根據不同類別的作品而有所不同。
- 對涉及多於一個作者的作品、僱員作品和委託作品的版權擁有權也有不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