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閣下創作了一件作品,而該作品受《版權條例》(第 528 章)保護,閣下將享有兩種權利:
- 經濟權利
- 精神權利
經濟權利
閣下可以因他人使用閣下的作品從而獲得經濟報酬(例如通過集體管理),以及阻止或授權與閣下作品相關的某些用途(例如複製、公開表演、廣播、翻譯和改編)。
如果有人在未經閣下允許的情況下利用閣下作品的任何獨有權利,他們可能侵犯了閣下作品的版權。 然後,閣下可以行使閣下的權利,其中包括:
- 獲得法庭判令,以阻止其他人繼續侵犯閣下版權的權利;
- 從複製或利用閣下版權作品的任何權利的人獲得損害賠償或賠償金的權利;
- 將閣下的版權出售給其他人的權利;
- 授予他人特許的權利,以使用閣下受版權保護的作品,而收取使用費和/或其他費用; 和
- 在閣下的遺囑中將閣下的版權作為禮物轉讓給他人的權利。
精神權利
此外,閣下還享有精神權利,以保護閣下的非經濟利益。三個廣泛認可的精神權利例子包括: 在香港,兩類版權擁有人擁有精神權利:
- 文學、音樂、藝術和戲劇作品的作者; 和
- 電影導演。
精神權利類型 | 閣下的權利 | 持續時間 |
署名權 | 閣下有被認為是作品的作者或導演的權利。 (署名權不適用於電腦程式及由電腦產生的作品) | 它與閣下的版權同時產生,直至閣下去世後50年為止。 |
作品完整權 | 閣下有免其作品受貶損處理的權利。 (作品完整權不適用於電腦程式及由電腦產生的作品) | 它與閣下的版權同時產生,直至閣下去世後50年為止。 |
免被虛假署名權 | 閣下有權免被虛假地署名為某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的作者,或免被虛假地署名為某影片的導演。 | 它與閣下的版權同時產生,直至閣下過世後20年為止。 |
版權擁有權的轉移
作為作品的作者,閣下可以將閣下的版權擁有權轉讓給其他人。除了在作品作者/導演去世後,署名權和作品完整權可以轉讓給他人外,精神權利不能出售或轉讓。
值得注意的是,精神權利可以被放棄(《版權條例》(第 528 章)第 98 條)。作者放棄精神權利,將不再獲得精神權利賦予的利益,即作者不會被認定為相關作品的作者或導演,和/或放棄反對貶損作品的權利。
重點摘要
- 作為作品的作者,閣下享有兩種權利 – 經濟權利和精神權利。
- 經濟權利和精神權利分別保護閣下的經濟利益和非經濟利益。
- 雖然閣下可以將閣下的版權擁有權轉讓給其他人,但閣下的精神權利將繼續獨立於閣下的經濟權利。
- 由於精神權利可以放棄,僱主要求僱員放棄其精神權利的情況並不罕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