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一件作品必須滿足兩個基本條件才能享受版權的保護:
- 它必須是原創的: 這意味着作品必須來自作者,而不是從其他地方複製,並且涉及作者的技能和勞動。
- 它必須以物質形式記錄下來。例如作品會被記錄在電影、磁帶或數碼設備上,或被寫在紙上。
一旦滿足這兩個條件,作品的作者將自動獲得版權。在香港,閣下毋須註冊或辦理任何出版或審查等手續即可獲得版權。此外,閣下獲得版權毋須支付任何費用。
一件作品如果符合版權的標準,無論該作品是以電子形式還是印刷形式創作,都會受到《版權條例》(第528章)的保護。
透過多項適用於香港的國際版權公約(即《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禁止未經許可複制其錄音製品公約》、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閣下的作品也應在世界其他大多數地區獲得版權的保護。
此外,根據《版權條例》(第 528 章)第 177 及 178 條,在世界任何地方的作者所創作的作品或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發表的作品在香港均受版權保護。
但是,由於版權不保護微不足道的或涉及很少勞動和技能的作品,因此名稱、標題和短語通常不受版權保護。然而,這些可以作為商標受到保護。此外,單純的想法不受版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