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解決爭議的替代方式」?

解決爭議的替代方式是一個自願程序。雙方會指定一個中立的第三方來解決他們的爭議,而非訴諸法庭。

解決爭議的替代方式有多種形式,當中以調解和仲裁為最常用,而其他解決爭議的替代形式則包括調查研訊、斡旋、商議和調解。 

調解

無論是個人、團體或組織,調解均透過使用第三方鼓勵各方達成和解。 調解員會在調解中扮演積極的角色,他/她會嘗試說服各方接納他/她的提議。另外,調解員有責任嘗試協調不同的主張和改善討論的氣氛。

仲裁

在仲裁過程中,爭議各方會任命一組仲裁員就法律爭議做出具有約束力的決定,他們可以是法官、律師或該領域的專家。 這是一個保密程序。 與訴訟不同,仲裁沒有強制司法管轄權。 雙方必須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而 當事人有選擇仲裁地點的自由。

香港仍然是仲裁的熱門選擇。根據 2021 年倫敦大學瑪麗王后學院和偉凱律師事務所進行的國際仲裁調查(「調查」),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獲評為全球最受歡迎仲裁地點的第三位。

斡旋

在爭議雙方的同意下,第三方會試圖說服雙方在不必提出任何解決方案的情況下進行談判。許多國際組織,例如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向許多公司提供此類服務,包括大中小型企業。

商議

相關各方在沒有任何第三方參與下展開討論,以協調分歧的意見,或至少了解爭議各方所持的不同立場。

和解

爭議各方授權獨立的第三方提出促進各方談判的可接受的建議。

調查研訊

將招募一個獨立第三方來確定有關事實的問題,而此類的調查結果可能有助各方進行談判和尋求解決方案。 

重點摘要

  • 解決爭議的替代方式有多種形式,分別為調解、仲裁、調查研訊、斡旋、商議和調解。
  • 調解和仲裁是最常用的解決爭議的替代形式。

參考資料

https://www.wipo.int/amc/en/goodoffices/
https://www.hkba.org/zh-hant/content/ad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