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條款是合同中旨在免除或限制其中一方責任的條款, 例如它可能會列明,如果合同被違反,一方不會承擔任何責任,或尋求限制一方因另一方違約而獲得的補救措施的範圍。
《豁免條款管制條例》(香港法例第 71 章)規管免責條款的效力。
一般而言,該條例使旨在令免除人身傷害或死亡責任的免責條款無效。
免除或限制對另一方造成的損害或損失責任的其他免責條款只要滿足“合理標準”的驗證就有效。《豁免條款管制條例》附表 2 提供了關於被視為“合理”條款類型的指引。
根據《豁免條款管制條例》附表 2,一項條款是否合理取決於多項因素,包括:
- 立約各方的相對議價能力;
- 顧客是否由於某項誘因而接受有關條款;
- 顧客是否知道或理應知道該條款的存在及其適用範圍;
- 在該條款說明如不符合某項條件,有關法律責任可予卸除或局限的情況下,立約時是否理當估計到符合該項條件是實際可行的;
- 有關貨品是否依顧客的特別指示而製造、加工或改裝的;
有關更多合理標準驗證的詳情,請參閱《管制豁免條款條例》(香港法例第 72 章)附表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