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受僱期間享有法定假日、休息日和有薪年假。年假是指僱主給予僱員的有薪休假。在香港,如果僱員根據連續合同受僱,則他們有權每 12 個月享有一次有薪年假。
年假計算
年假天數取決於僱員的服務年限:
服務年限(年) | 年假(天) |
1 | 7 |
2 | 7 |
3 | 8 |
4 | 9 |
5 | 10 |
6 | 11 |
7 | 12 |
8 | 13 |
9或以上 | 14 |
如果休息日或法定假日在年假期間的,它們會被計算為年假。因此,僱主必須指定另一個休息日或假期。
如果僱員在一個休假年內完成了至少 3 個月但少於 12 個月的服務,他們有權按比例獲得年假工資,除非該僱員被僱主即時解僱。
僱主在授予帶薪年假時必須採取某些步驟:
- 與您的員工或其代表協商安排休假時間
- 至少提前 14 天向您的員工發出書面通知以確認休假,除非您和您的員工已同意縮短休假時間
但是,您不得在其僱傭合同中包含放棄任何或所有員工年假權利的條款(包括支付工資以代替任何或所有年假天數),除非您的員工選擇接受付款來代替年假權利的一部分而該年假是超過 10 天的。
參考資料:
- 勞工處, “第四章: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