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是「個人擔保」及「銀行擔保」?

在一場交易中,一方(通常是賣方)可能需要某種形式的擔保,以防對方未能付款,或因對方是有限公司而未知其信譽。提供擔保的一方稱作「擔保人」。

香港並沒有一套特定的法例監管擔保的運作。當事人通常可以自由決定是否使用擔保協議;解釋合約的一般規則將適用於有關協議的詮釋。

術語

債權人 (Creditor) – 受保方

債務人 (Debtor) – 其義務得到保證的一方

擔保人 (Guarantor) – 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一方

個人擔保

「個人擔保」指擔保人以個人名義承諾償還另一方或公司(即債務人)的貸款。簡單而言,若債務人因任何理由無法還款,擔保人將承擔還款的責任。

優點缺點
初創企業更容易獲得貸款放債人有機會提供更好的貸款條件在最壞的情況下,擔保人有機會需要償巨額債務擔保人有機會因個人責任而導致破產

例子

甲公司(債務人)向乙公司借貸一百萬。由於甲公司是有限公司,故即使他們不償還債項,公司的董事及股東亦不會有任何個人責任。因此,乙公司要求丙先生(甲公司的股東)(擔保人)簽署一份個人擔保。

所以如果甲公司未能於到期日全額償還一百萬及利息,丙先生會承擔還款的個人責任。

還請注意,作為獨立/個人擔保人,除非你有確鑿的證明你是被迫或被誤導簽署擔保文件,否則將難以免除擔保責任。

按照同樣的邏輯,如果初創企業的董事為企業債項提供了個人擔保,若企業不償還貸款的話,債權人可以直接向該董事追討。

銀行擔保

銀行擔保指意味著銀行將確保債務會得到償還。簡單而言,若債務人未能還款,銀行將承擔該部分的責任。

若中小企需要購買生產材料,器材或服務,則可以考慮向銀行申請擔保。由於與中小企交易的高風險性質,賣家有機會會在發貨前要求中小企提供銀行對付款的擔保。

以下是申請銀行擔保的優缺點:

優點:

  • 銀行擔保降低交易的財政風險
  • 銀行一般收取較低的擔保費用,較有利於中小企的營運
  • 企業穩定的財務狀況受到銀行認證的同時,商譽及商機亦會隨之增加
  • 所需文件較少
  • 簡短的申請流程

缺點:

  • 銀行在評估企業的財務能力時,使流程變得複雜
  • 銀行或會需要抵押以作為擔保的條件

例子

甲公司(債務人)是一間新開辦的健身房,現希望購買價值一百萬的健身器材。作為器材銷售商的乙公司(債權人)對甲公司的財務狀況一無所知,故在發貨前要求甲公司提供銀行對付款的擔保。因此,甲公司向丙銀行(擔保人)申請擔保,並委託丙銀行共同簽訂有關的銷售協議。

所以如果甲公司在乙公司發貨時仍未能付款,丙銀行將需支付欠乙公司的款項。

甲公司可能需要先支付一筆款項以獲得銀行擔保。此外,丙銀行也可能要求丁先生(甲公司的董事/股東)簽署個人擔保:當銀行根據銀行擔保作出任何付款後,可以向丁先生索償。

擔保協議

擔保設立時,債權人和債務人應當簽訂擔保協議。一份具法律約束力的擔保協議尤其重要,因為它規定了擔保人的義務及責任。從擔保人的角度來看,一份妥善草擬的協議應該訂明信貸保證範圍,並為擔保人提供足夠的法律保護。

如上方所述,當解決雙方紛爭時,法庭只會考慮雙方所簽訂的擔保協議。這就是為甚麼雙方必須妥善草擬及必須簽訂書面擔保協議,以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及不確定性。

以下是擔保協議中應當包含的重要條款:

  • 信貸保證範圍:這通常是擔保人最關心的問題,故協議應清楚訂明擔保涵蓋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的哪些具體貸款(即擔保人的潛在責任)。
  • 擔保人的法律保護:當事人應注意擔保協議中有否排除或包含擔保人依法享有的重要權利。舉例而言,債務人及債權人未經擔保人同意便共同大幅修改協議內容,擔保人會因此免除全部擔保義務。
  • 擔保人可向債務人執行的權利:擔保協議應當訂明,在擔保人替債權人清償後,擔保人是否有權向債務人索償。
  • 司法管轄權及適用法律:當事人應檢查協議是否受香港法律或其他國家/地區的法律規管。若在管轄權的問題上出現爭議,則會對各方義務的定義產生嚴重歧異。

在簽署任何擔保文件前,請必須仔細閱讀所有條款細則,或可先索取法律意見。

重點摘要

  • 「個人擔保」指擔保人以個人名義承諾償還另一方或公司(即債務人)的貸款;而銀行擔保則是銀行將確保借款人的債務得到償還。
  • 各方應仔細遵守擔保協議中的條款,因一旦簽署即具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