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允許哪些行為?
由於版權是香港法律下的一項自動權利,每當創作原創作品時就會產生,因此無論閣下是作品的版權擁有人與否,閣下都必須清楚知道法律允許自己甚麼行為,這一點很重要。
如果閣下是版權擁有人
版權是原創作品擁有者擁有的自動合法財產權。簡單而言,它就是複制和再生產有關作品進行的專有權利。
如果閣下是作品的版權擁有人,根據《版權條例》(第 528 章),閣下有權做出以下行為:
- 複製作品;
- 向公眾發行、出租或提供作品的副本;
- 在公眾地方表演、展示或播放作品;
- 將作品廣播,或將作品包括在有線傳播節目服務中; 和
- 為作品製作改編本,或就作品的改編本進行以上行為
有關版權的更多資訊,請參閱版權的常見問題。
如果閣下不是版權擁有者
如果閣下在未經版權擁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對版權作品做出上述任何行為(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閣下將侵犯版權。
豁免被指為侵犯版權
根據《版權條例》(第 528 章),有一些允許的行為會豁免被指為侵犯版權。 換句話而言,閣下可能做了版權人獨有的權利,但並不構成侵犯版權。
公平處理
版權作品的公平處理意味着閣下合理地使用此類作品。它涉及兩大要素:
- 處理必須公平,即不應該與版權擁有人正常利用作品時有所抵觸,也不應該不合理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合法利益,並應考慮以下四個因素:
- 處理的目的和性質;
- 作品的性質;
- 就該作品的整項而言,所處理的部分所佔的數量及實質程度; 和
- 該處理如何影響該作品的潛在市場價值或價值。
- 處理目的必須為以下四種範圍之一:
- 研究及私人研習;
- 批評、評論、新聞報導;
- 教學; 和
- 公共行政。
因此,如果一個人以公平合理的方式使用版權作品,該人則不用承擔任何民事和刑事責任。
教學
公平處理豁免允許教師以教育目的為由,以公平的方式將版權作品的合理部分用於教學和學習。以上列出公平處理的四個標準將用於確定閣下是否公平處理版權作品,也允許閣下將部分版權作品用於教學目的、在學校活動中表演等活動。
豁免適用於:
- 印刷或電子形式的版權作品(包括互聯網上可用的作品)。
- 僅適用於教育機構提供的指定課程,所以如果慈善機構或非營利組織不是《版權條例》附表 1 所定義的“教育機構”,則不適用於該機構。
如果教育機構為了教學,需要將版權作品的合理部分上傳到學校內聯網,它則必須:
- 採取保安措施以限制取用副本,因此只許有需要使用該作品作教學或學習用途的人才能取用該作品; 和
- 副本在學校的內聯網中的存儲時間不得超過必要時間,也不得超過連續 12 個月。
然而,如果教師複製部分版權作品,而這些部分不「合理」,我們則建議教育機構獲得適當的特許來複製此類版權作品。
其他允許的行為
其他允許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 為立法會程序或司法程序進行的行為;
- 為公開展示藝術作品而作出的行為;
- 合法使用者複製及製作電腦程式的改編或備用版本;
- 圖書館館長或檔案保管員進行的複製;
- 開放予公眾查閱或在公事登記冊內的複製資料;
- 免費為公眾播放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
請注意,這是對香港版權下主要允許行為的概述。詳情可參閱《版權條例》(第 528 章)的條文。